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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为有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以下行为:(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线索,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哪些情况属于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认定为立功: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什么叫做重大立功表现
法律主观:
重大立功表现有: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一、什么是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二、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多名都不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对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属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我们认为,可以比照“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参照《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重伤三人与死亡一人同等对待的精神,以经协助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限定在三人以上为标准。以此类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一般犯罪行为,都不构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共同犯罪除外)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关于重大立功表现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解释》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于某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一般不难作出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判断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且在判断时,有的被告人已被判处了刑罚。对于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的判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推定,不是对被揭发者、被抓获者的实际判处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揭发者、被抓获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现、系未成年人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关司法机关最终没有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能以对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判处结果来判定犯罪分子(揭发者、提供重要线索者、协助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就背离了《刑法》和《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的精神。《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重大立功区别与一般立功,虽然这都会被认定为立功,但实际在重大立功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影响是更大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要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话,那么应当对犯罪分子减刑。但这里仅仅只针对那种主刑被判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什么属于重大立功
法律主观:
重大立功是指罪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
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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