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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怎样解决大气污染五个方法)

admin1周前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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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18年新环保法修订时间
  2. 怎样解决大气污染五个方法
  3.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21全文
  4.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
  5.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执行年限
  6.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
  7. 大气污染防治法导则

2018年新环保法修订时间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怎样解决大气污染五个方法

大气污染的解决方法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

3.合理规划工业区与非工业区。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

4.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5.不要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搞好环境卫生。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21全文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9章102条,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严厉整治违法行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下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大会闭幕后,《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会议中心举行,通报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为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立足本省实际,诸多条款体现安徽特色。条例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

亮点一

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

“防治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是治本之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因此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提出严格的全过程控制要求。

条例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要求实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条例还要求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大气环境标准是行使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条例授权省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亮点二

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

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众多,条例不仅对工业和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防治进行规范,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对排污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分别设专章针对区域和城市、工业、机动车船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予以规定。

其中,对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针对我省实际,条例还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有关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亮点三

严厉整治提高违法成本

制定严格的标准,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和处罚措施……从内容上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谓“史上最严”,诸多规定颇具“震慑力”。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普遍采用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条例规定“按日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和种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亮点四

首次参与长三角协作立法

雾霾漫天,任何一个城市都难以独善其身。面对“心肺之患”,如何出真招见实效?区域携手、联防联治,建立跨区域多方参与的合作共享共治,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作为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参与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的首个立法项目,内容因此包括了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条例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执行年限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也就是说,该法的执行年限为2020年12月31日。在此之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导则

不要乱砍树,不乱丢垃圾,不随地排污染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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