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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如何进行处罚案件(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admin1周前1345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犯罪中止如何进行处罚案件,以及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治安案件中止调查是多少条
  2. 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3. 久侦不决案件如何处理
  4.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立案抓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怎么撤销案件
  5. 不予处罚与终止调查的区别
  6. 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有什么不同
  7. 立案后能撤案吗案件撤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治安案件中止调查是多少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主要区别是阶段不同。

终止调查是正在调查阶段突然停止调查。

不予处罚是已经调查结束后决定不进行处罚的决定。

终止调查是涉及的事件另有原因暂停调查。

不予处罚是涉案轻微的。

久侦不决案件如何处理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2、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二、《刑事诉讼法》

1、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立案抓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怎么撤销案件

需要撤案时,由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不予处罚与终止调查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有什么不同

他们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处理方法。

撤销案件,说明这个案件不成立,不立案。

终止侦查是立案侦查过程终止。已经有了结论了。

立案后能撤案吗案件撤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对起诉案件的审判。公安机关对侦查案件,认为嫌疑人正涉嫌犯罪或者是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做出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一般3日最多7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公安机关没有做出提请检察院逮捕决定,或者虽然做出了提请检察院逮捕决定,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解除拘留措施,释放犯罪嫌疑人。注意,此时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就没有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释放后发现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可以重新实施刑事拘留,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目地有两个:一是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需要实施拘留强制措施后进一步查清其实,然后按照程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做出判决,一步步完成刑事诉讼程序。二是公安机关需要嫌疑人配合案件调查,在调查核实事实证据中,发现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只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的,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要按期释放。

从本案看,既然公安机关仅仅是在拘留期间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期满后没有对其实施逮捕,但也没有做出撤销案件通知,说明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该人有犯罪嫌疑,或者是该人只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若公安机关做出了撤销案件通知决定,则说明该人是清白的,没有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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