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公司账务处理,以及股权转让整个账务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可根据股权转让实际取得的资金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平价转让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长期投资—股权投资。
2、股权溢价转让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长期投资—股权投资、
3、股权跌价转让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借:投资收益,贷:长期投资—股权投资。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制定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共18条,主要内容有:①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应遵循的原则和企业应采取的措施;②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企业,减负企业所得税和应给予的扶持;③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以及有限期的放假的规定;④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放假期;⑤退出工作岗位休养;⑥对职工辞职和企业裁减职工的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股权收购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1、一个企业要进行股权收购,一般是该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进行产业合并升级,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股权收购,将相同产业链的企业进行整合,或者为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而进行的产业并购活动等,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企业的进一步优化升级,在进行股权收购时,不同的收购方式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股权收购只要涉及的是所得税,而企业的股权收购本质则是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产业链的一次重组。
2、股权收购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3、1,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直接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企业直接从被收购企业股东手中将股权直接收购到本企业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或全部出让或者部分转入。
4、2,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收购企业同样能够获得被收购企业的相应股权。
5、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6、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7、(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8、(2)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9、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0、(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1、(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2、(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3、A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发展到较大程度,今准备以3000万资金,收购同为食品企业的B公司的70%股权,B公司7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800万,B企业又是C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此处的股权收购方式则可以是直接用现金收购,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但是同时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以股权支付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4、C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需要确认所得,企业所得税=(3000-1800)*25%=300万元
15、企业以股权为支付方式(特殊性税务处理):
16、收购B公司股权,股权支付比例大于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此情况下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以B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800万确定。而C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以B公司股权原有计税基础1800万确定,即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暂时不确认所得损失,只有当C公司再次转让所取得的A公司股权时,此时才会确认相关所得与损失,相当于将C企业持有B企业70%股权的转让所得税300万进行了递延。
四、收购个人股权如何付款
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变理登记申请表)。公司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则比较复杂。
二、股权转让关于付款的一些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付款方式有限制,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
2、我国法律中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次,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限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由此看来,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现金、资产以及股权支付。但是,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对于国有企业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外资企业而言,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可能有法律限制,并且有提供担保或者一次付清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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