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中遗嘱效力的认定的问题,以及和法院怎样认定遗嘱继承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民法典全文对继承和遗嘱年限保护
1、遗产继承权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而遗嘱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遗嘱继承权有效期一般是3年,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时,应该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已权益。
二、民法典遗嘱详细规定
1、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6、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8、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9、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0、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1、(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12、(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3、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4、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5、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7、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8、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19、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0、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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