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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夫妻财产犯法吗(这属于违法行为吗)

admin1周前677

很多朋友对于保护夫妻财产犯法吗和未经夫妻中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拿用对方钱款,这属于违法行为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未经夫妻中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拿用对方钱款,这属于违法行为吗

夫妻之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动用了对方钱款,违了家法、或者说是违了夫妻法,但没违国法。

看似很平常的的一件小事,但这行为,不同的夫妻境况,导致不同的反应。发生后面的事情,夫妻关系究竟怎样?夫妻之间知道。

虽然不同的家庭情况不一,但最好还是处理好这件事情!并非什么大事,提前知会对方,或事后说一下,也便没有什么,避免因误解而争的伤感情。

夫妻经济,共享、共担。

钱物保管各有自己的习惯。

收入与开支,多公开透明,好多时候夫妻商量着办。但夫妻经济生活中还有一种AA制,这是个例。

夫妻间钱物常习惯于其中一人保管,但不外乎彼此都有个人空间。

末经同意、没打招呼,私自动用对方钱款,事后又没及时告知,会引起对方惊慌或不满。尤其后来对方追问钱款动向,自己瞪白眼、不承认自己动用,导致夫妻之间信任危机,严重者争的红脖子涨脸。

有一种情况,夫妻钱方面的保管、使用、不自由,可以说有点严格,未经批准不可动用。这种情况若发生这种行为,后果不一可不是一般。

夫妻之间,不光金钱方面,要知道希望对方怎样?希望对方对自己怎样?

坦诚待对方!小事毕竟是小事,小事不要变成大事,危及夫妻感情!

结婚二十多年的夫妻,骗走我的钱算犯法吗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不存在诈骗,双方都有同等的所有权

老公和前妻生的孩子,有权继承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吗

这个要看你们再婚时,老公和前妻生的孩子有没有成年,有没有跟你们一起共同生活。

我国民法典继承法编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即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指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其父母再婚时,各自原先的子女中没有成年、需要继父母加以抚养教育的子女。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后的子女,在继父母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对继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去世后,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父母再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需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且实际上共同生活了,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果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或者没有成年但没有与你们共同生活,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不可以继承。他们只可以继承自己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

目前的银行理财保险为50万,如果夫妻两人分别购买,算共同财产保护额度吗

朋友们好!首先更正一点,标题中的“银行理财保险50万”据了解,银行,没有为理财,一共50万元保险!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应为:“存款保险”!是专门针对个人存款的,应急保护制度!

标题中的问题,非常明确的讲:1,存款保险,由合格的金融机构,缴纳,不需要个人直按购买!

2,存款保险制度,针对的是银行存款账户!与是否夫妻没有关系!

3,是否算共同保护额度,需要看,夫妻,是同一账户,还是分别账户!

举例说明:

1,假设某人,在某家银行,开设了一个银行储蓄账户,并正规储蓄存款50万元,银行会自动为其缴纳存款保险金!一旦发生意外,存款保险制度,会赔付,最高50万元本金!利息部分不在赔偿的范围内!

2,假设某人,在某家银行,开设了一个银行储蓄账户,并存款储蓄45万元,一年期,利息5%!一旦发生意外,存款保险制度,会最高赔付,本,息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简单讲,本,息,都会得到保险制度的赔偿!

3,假设某人,在某银行,有三个储蓄账户,本,息合计60万!一旦发生意外,存款保险制度,最高赔付,本,息50万以内的部分!

4,假设夫妻二人,在某银行,各自用身份证开设了,存款储蓄账户,一旦发生意外这两个账户,分别受到,存款制度的保护!各享受,存款保险制度,最高保赔,本,息50万元!

5,假设夫妻二人,以其中一方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开设了存款储蓄账户,分别存入不同的资金,一旦发生意外,该账户享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最高保赔,本,息50万以内的部分!

解决方案:

1,每人,在每一家,银行,所有户头,储蓄存款总额,要结合到期利息,使总额保持在50万及以内,这样,本金和利息,全部享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

2,如果不想分散到其他银行,作为夫妻,也可以考虑,二人分别开户,使本金和利息,全部享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是应对金融风险的,应急保障制度!据统计,覆盖了98%以上的存款人!为朋友们存款储蓄,保驾护航!银行存款属于实名制,存款保险制度,对应的是账户,而非夫妻!目前金融行业运行平稳,银行业,发展良好!朋友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案,给正规的存款储蓄,再加上一把锁,安心放心!

老公不给老婆钱花违法吗

不违法,要不离婚,要不挨打。要不他老婆不是奸过劲,就是傻?不识数,给她??钱花瞎花啥都买?下雨不买雨??买凉亭!??刮风风大不买风衣?背靠大树如是家!那这样的老婆他要是娶来?他也傻?那违啥法呀?他也不是知法犯法呀?那怪谁呀?那正常居家过日子,哪有不给媳妇钱的呀?那日子咋过何来爱的升华?谁身边有?发过来看看呗?是人是兽还是类人猿啊?不可理喻吗?他不给老婆发钱?我给他发配到西方吉乐世界去,不吃不喝不穿戴两翅膀天宫琢。

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时冻结夫妻双方存款吗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担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结合本案来看,杨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对方亦没有证据证明杨妻事先明知或同意,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担保的性质及法律意义

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和妻的信用并不存在必然连带关系。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其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为被告李某进行担保,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受益。苑某并不能举证证明杨妻王某知道(同意)或者应当知道(同意)杨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杨某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虽为个人债务,执行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一个执行程序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谈几点看法:

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

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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