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加重情节严重这个问题,非法拘禁,加恐吓能定罪吗最多能判几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非法拘禁造成对方重伤,已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判缓刑吗对此你怎么看
- 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 非法拘禁,加恐吓能定罪吗最多能判几年
- 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会加重刑罚吗
- 禁锢别人人身自由如何判刑,什么是非法禁锢
- 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如何认定
非法拘禁造成对方重伤,已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判缓刑吗对此你怎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意见都较为统一,即前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后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故意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形,对此如何认定常常出现分歧意见,难以准确把握。
笔者现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试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常见的故意犯罪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加恐吓能定罪吗最多能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会加重刑罚吗
谢谢邀请!
这个要看怎么去理解,如果是按照法律的话,拒不认罪没有道理会从重处罚。
就比如你犯了事逃跑了十年,后面被抓了,也只是会按照你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审判,而是否逃跑与是否从重处罚无关,因为抓捕嫌犯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你不能因为因为公安机关的能力问题而牵连嫌疑人。
当然,如果据实坦白会从轻处罚。其实我们一般绝大部分刑事判决都已经从轻处罚了,因为只要你认罪交代罪行,一般就符合规定的认罪态度良好,根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判决书上都会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如果你拒不认罪,属于认罪态度差,也就不能从轻处罚,既然不能从轻处罚那你刑期增加,从某些角度来说,也属于加重处罚了。
所以,拒不认罪从某些方面也算加重了刑罚。当然,哪方面理解都是正确的。
当然,一般这个对刑期影响的也并不大,主要看你的罪行决定,毕竟罪刑法定嘛!
禁锢别人人身自由如何判刑,什么是非法禁锢
您好!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意见都较为统一,即前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后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故意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形,对此如何认定常常出现分歧意见,难以准确把握。
笔者现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试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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