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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罪犯立功也是不能判刑的吗
- 如果罪犯是戴罪立功会怎么处罚
- 罪犯立功可以减刑吗
- 罪犯立功必须减刑吗
- 认罪认罚加退赃退赔会减刑多少
- 罪犯立功会轻判吗
- 罪犯举报立功可以减刑吗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减为
罪犯立功也是不能判刑的吗
罪犯立功会轻判。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罪犯立功会轻判。立功行为包括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罪犯是戴罪立功会怎么处罚
一、如果罪犯是戴罪立功会怎么处罚?如果罪犯是戴罪立功在处罚上可能会得到减轻。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怎么认定一般立功?(一)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二)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二、怎么认定重大立功?(一)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注意】“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审批行为人重大立功的一般程序(一)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二)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三)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四)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需要注意的是,有立功表现,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并不是立功等同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许多罪犯因为事件发生时才出现了情绪激动的犯罪行为,在事后表示悔悟的话是可以及时向国家提供有力的证据并戴罪立功的,是有可能得到较轻的处罚的,但是对于这些罪犯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才可以得到减刑的判决的。
罪犯立功可以减刑吗
法律主观:
无论是犯罪后的立功还是罪犯减刑,都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具体规定如下:《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客观:《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罪犯立功必须减刑吗
法律主观: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
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认罪认罚加退赃退赔会减刑多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罪认罚加退赃退赔可以减刑3-6个月。在我国刑法中,退赔退赃一直只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单独作为减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对于涉及财产的犯罪,只要犯罪既遂,即使积极退赃退赔,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一些法定刑较高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赔退赃,但最终的量刑结果仍然居高不下。这种状况,势必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的积极性,被害人的损失也就难以得到弥补。
罪犯立功会轻判吗
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意见》明确了上述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涵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罪犯举报立功可以减刑吗
法律主观:
同案犯家属举报罪犯,罪犯不可以立功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才能减刑,犯罪分子的亲属举报立功的,并不是犯罪分子立功,除此以外,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所以是不能减刑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68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减为
法律主观: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终身。根据法律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客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变更程序,应当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作出故意犯罪的判决,则应由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有几个在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加以讨论。1.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之后,是否需要对新罪裁量刑罚?刑罚除了具有惩罚功能外,还具有谴责功能,对死缓犯所犯的故意犯罪裁量的刑罚,虽在实际执行时被死刑所吸收,但仍然具有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作用,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态度。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死缓犯新犯的故意犯罪进行刑罚裁量,这与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制度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情况下,仍应在并罚之前对轻刑种进行裁量,而不能采取“估堆”式的量刑方法的道理是相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出刑罚裁量,其实质仍然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但是,由于前罪死缓的判决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前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刑法第五十条已经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明确规定,所以,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不必与前罪的残余刑期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一种例外。2.死缓犯没有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犯罪的结局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类似,因此,在审理死缓犯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缓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被害人又未提起自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此能否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与公诉犯罪之间具有法定的严格界限,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的,公诉机关不能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故意犯罪的情形之中。4.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故意犯罪的犯罪情节亦千差万别,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亦有轻重之分,如果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所犯的故意犯罪一律执行死刑,恐有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仍属于在确定死缓判决时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上述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条件修改的弊端,是值得提倡的。5.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是否还对其执行死刑?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作出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即不得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应减为无期徒刑。我们基本同意对于这种情况的犯罪人不执行死刑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对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处理结果,因其既不符合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对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对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因而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律依据,应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或者是至少作出立法解释,才能实现。在立法修改或者立法解释颁布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似应减为20年较为稳妥,当然,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6.对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我们认为,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必等到二年期满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规定有“二年期满以后”的限制条件,而对于死缓犯执行死刑则只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这表明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不必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符合立法本意。其次,对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执行死刑并不违反死缓制度的本质,与死缓制度的宗旨也并不相悖。死缓犯在犯有较为严重的犯罪(按照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罪该处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再犯故意犯罪,表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很难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治使其重新社会化,而如果等到二年期满后才对其执行死刑,可能会使死刑的威慑作用降低,对被宣判执行死刑等待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的死缓犯而言,不仅其有可能再犯新的犯罪,严重扰乱监狱的监管秩序,人为加大监管难度,而且等到二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对于死缓犯而言,在等待执行期间必然丧失生活的信念甚至可能导致生活的崩溃,这也是不人道的。7.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在二年考验期满裁定后才被发现,而且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还要执行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有些故意犯罪,例如狱内盗窃等,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有被发现,而等到二年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才被发现,而且再犯的故意犯罪又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死刑,对何时发现故意犯罪没有规定。但是,死缓犯已经被减刑且正在执行减刑后确定的刑罚,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此时不应再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与正在执行的减刑裁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犯罪人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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