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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纠纷(是否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为共同承担?)

admin2周前768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纠纷,以及一个夫妻公司,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是否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为共同承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夫妻一方私自借钱转借他人,配偶要一起偿还吗
  2.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3. 夫妻一方欠债房产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可以执行吗?
  4. 配偶一方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5. 一个夫妻公司,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是否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为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私自借钱转借他人,配偶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一方私自借钱转借他人,配偶并不要一起偿还了!依据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这个问题我在头条文章中专门写过关于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诉讼策略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仅以部分摘选供参考。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能成为实质一人公司的界定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公司,能否成为界定一人公司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公司法》也并未有规定夫妻之间出资视为单一出资或者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视为实质一人公司。

另外实务当中也不乏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是后因感情破裂进入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所以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进行界定一人公司缺少法律依据支持。

二、一人公司的判断的标准在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涉诉案件当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发生滥用股东权利侵害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公司法》给一人公司创设了举证倒置的规定。

回到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的本质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公司的运营机制入手,而非仅仅局限在出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因为比较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区别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而多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较为繁琐,在法定事项上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而其他事项则由公司股东根据章程约定进行表决生效。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实质一人公司的标准应当在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倘若夫妻公司内部关于法定事项都未能形成书面意见或者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即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那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三、审计报告并不能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在张涛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神龙源公司的2000年至2009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神龙源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独立核算,并非与上诉人的财产混同被法院所采纳并进而认定夫妻公司非一人公司。

但在实务当中仍然需要关注审计报告意见是否为保留意见且附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该种审计报告反而可以进一步证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公司账目不清的事实。

其次即便夫妻公司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款项过多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收付款频繁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四、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选择。

作为债权人在面对夫妻公司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基于此选择何种诉讼策略较优?

从诉讼证明路径上来看,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需要首先证明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然后利用举证倒置责任要求股东自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隔离的事实,否则即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前提是能够刺穿公司的面纱证明夫妻股东之一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可能进一步利用夫妻共为股东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让夫妻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从证明路径上来看,显然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路径较短,但难点在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仅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让法院认定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仅供参考。

夫妻一方欠债房产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可以执行吗?

你这个问题里面其实有三个问题:

1、一方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3、这套房产是否可以被执行

一个个来吧。

第一个问题。简单的来说,就是看借的钱用来干啥了,共同生活的那种,或者借钱的时候双方都签字了,这个铁定是共同债务。如果是赌钱啊、乱消费的这种,可能是个人债务。

第二个问题,看房子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一般来说,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是共同财产。

第三个问题,如果不是唯一住房,基本可以执行。如果是唯一住房,分地区,上海不会执行,浙江会执行。其他不一一列举了。

三个问题解决了,就串一起说吧。

如果是共同债务,既然欠债人和房屋权利人一致,也不用分个人财产还是婚前财产了,房子基本100%能拿来抵债,就看是否是唯一住房了。如果是的话,就算可以拍卖也会留下一部分供基本生活使用。

如果是个人债务,那就看房子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属于的话,100%执行,不属于,先划出50%给夫妻另一方,只能执行50%。部分的确法院会拍卖。

差不多就这样咯。

我是晓天,关注于提供上海地区的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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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题主的意思是否是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如果是,那么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夫妻中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对偿还该债务做了担保的法律承诺,属于对债务的知情、肯定、愿意承担法律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如上司法解释,另一方对配偶的借款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属于当时就承认债务,已经认可的行为,足以满足司法解释中“事后追认”的条件,是对该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疑。

一个夫妻公司,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是否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为共同承担?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一、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一人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人公司,是因为其投资主体为一个。

而投资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仅有夫妻为投资人的公司里,如果所投资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那么这个公司的投资主体就是只有一个,这个公司也就是一人公司。

在夫妻的财产关系中,有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某些财产有着特别的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以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有特别约定的财产作为投资成立公司的,那么这个公司的投资主体就不是一个,而是两个,这个公司也就不是一人公司了。

二、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指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实践中,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往往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或者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责任在于股东,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公司债权人,这在法律上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就显得极为重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诉讼中,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方式之一。

但如果个人股东不能提交这样的审计报告,或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了个人股东在财务上或者在经营业务上与公司不说独立存在的,那么个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三、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个人股东的夫或妻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不是股东的另一方夫或妻,不必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其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会支持。

怎么来证明?除了共债共签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就是其中一种。

夫妻公司中,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妻子负责公司的经营,丈夫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可见公司是二人共同投资,并且共同经营的。

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夫妻对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纠纷和一个夫妻公司,妻子为法人,丈夫为监事,是否对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为共同承担?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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