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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家有女儿的,能说说有个女儿是什么感觉吗
-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 女儿有病,后妻不愿和她一起住,怎么办
- 女儿刚几天,给别人家了,现在女儿能认吗
- 女儿第一次未经允许在外面留宿,该如何处理
- 妻子瞒着我偷偷地接济娘家人,我该怎么办
- 为什么有很多女士总爱带儿子进女士澡堂
家有女儿的,能说说有个女儿是什么感觉吗
我有一种幸福,叫我有一个女儿!我有一个女儿,今年四岁了,我非常非常疼爱她,我说下我有女儿的几点感受!
第一,女儿是我家的开心果。自从女儿出生后,家里一下热闹了起来。她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隔三差五来家里,都说一会看不到她,就会好想她。以前我和老婆吃过晚饭后,看会电视就睡觉了,有了她,我们的所有作息以她为准,她会哭会闹,但是,看到她可爱的小模样,就好想去亲亲她,抱抱她。有了女儿以后,家里变的生机勃勃,她是我们家的开心果。
第二,女儿给我力量与勇气。我是做销售工作的,有时候销售压力会很大,回到家看到女儿,我想我要让女儿幸福,给她最好的生活,所以,我的心里就充满了力量与勇气。
第三,非常暖心,是我们的贴心小棉袄。女儿在两岁左右的时候,我们带她陪她的姥姥姥爷去看腰疼的病,让医护人员做了理疗,我们在外面等待,她的姥姥姥爷做完理疗出来后,女儿走上前去一个一个问她们腰疼好了没?真是太贴心了。还有,如果我感冒或者不舒服的时候,她会主动照顾我,虽然做的不好,但我能感受到她的用心,是我的贴心小棉袄。
第四,很调皮,但我会很爱很爱她。女儿越来越大了,越来越调皮了,我会逐渐严格教育她,让她自信而善良,但不论以后怎样,我都会很爱很爱她。
有个女儿,世界充满了欢乐,我爱我的女儿!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奸”男性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以“强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侵”16岁男孩事件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女儿有病,后妻不愿和她一起住,怎么办
一个连该子都不愿意接受的婚姻生活可想而知。怎么办呢?寝早拜拜吧,孩子在你失败的婚姻后已经很可怜了。
看看有没有必要沟通,如果连沟通的可能都没有了。我想还怎么办应该知道了[流泪]
女儿刚几天,给别人家了,现在女儿能认吗
不论你出于什么原因,能把自己的亲生女儿随便送人,我先不说伦理道德,违法犯罪与否,最起码你这人人品就有很大问题,同时也不配为人母为人父;既然已经送了,还要回来干嘛呢;也许在另一个家庭更适合他的成长。
女儿第一次未经允许在外面留宿,该如何处理
果断断绝母女关系,告诉她既然你不回来,翅膀硬了,那就永远不要回来了,老娘说到做到,然后给她一张银行卡,每月给她打600块抚养费,赶她出去,马上搬家到外地,和老公一起重新练小号
妻子瞒着我偷偷地接济娘家人,我该怎么办
1、你提这个问题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回答,你是个小气鬼。亲戚之间相互接济,人之常情,都有困难的时候,何况她娘家人也是你岳父母家又不是外人。2、从字面就可以理解什么叫接济,也就是在别人最需要的时候的帮助,这个词的前面一个是青黄不接,也就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暂时困难,所以才寻求接济。3、所以说接济并不是花大钱,或者给你家庭本身带来经济困难,只是力所能及的,多了叫擅作主张转移资产,而你这么小气的人,你妻子也只能偷偷的接济了。
4、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你的妻子的修养,她也是知道你的为人,就采取了“两头瞒”的善意谎言来处理”翁婿”关系,她也很可能把这种接济,对她娘家人说是你让做的,还在给你贴金。
编后话:两眼都瞪的一样大早晚会撞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永远都有精神。为什么有很多女士总爱带儿子进女士澡堂
第一个原因:可能实在没办法。
冬天家里冷,还没有男性可以带儿子去男澡堂,迫不得已,只能带儿子到女澡堂。
这个原因可以理解,但也在要孩子一定年龄内,超过3岁,最好就不要这样了。因为孩子有了性别意识,去女澡堂,对孩子不好,让其它人也不舒服。
第二个原因:妈妈和儿子没有心理界限。
曾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
一个妈妈带着自己十来岁的儿子,到女浴池洗澡。一进来很多人都感觉不自在,可又不好说什么。但这位妈妈却不在乎别人尴尬的眼神,一把拉过儿子给他洗头发。
?一位五十多岁的大姐忍不住说:这孩子多大了啊,长得高高壮壮的,我儿子像他这么大的时候,都不愿意跟我来澡堂。
?当时在场的人都听出来大姐的言外之意:这么大了,还跟着妈妈来女澡堂,有点不应该。
?可那位妈妈丝毫不理会,回答说:我家孩子过了年就11了,个子高,学习也好,从小就是我给他洗,习惯了。
?洗澡的女性听她这么说,都面面相觑,只好加快速度,赶紧出了浴池了事。
初看报道,一时怀疑它的真实性。
?公共浴池也去过,一般来说,超过5、6岁的男孩,工作人员就会禁止进入女浴区。
?10岁男孩怎么能被允许进女浴池呢?这是我的一个疑问。据说,这是一个女生的亲身经历,是她向媒体爆料的。
如果果真如此的话,这个妈妈的作法真的很坑娃。和儿子没有性别的心理界限,不把尊重儿子的男性性别。
心理学有这样一个观点:如果父母过于操控孩子的人生,而孩子反抗意识并不强,那么,就会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冲突呈现在孩子身上:ta会一方面绝对听命于父母,另一方面,心里又绝对仇视父母,尽管口中不承认,但心底甚至会有杀了父母的念头或行动。
希望,这样的妈妈能及时醒悟,不要因为自己的糊涂害了孩子。
我是亲子心理师徐婧英,更多育儿干货,欢迎关注!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