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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注册资金什么罪
偷逃注册资本金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罪名。该法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罪2021量刑
抽逃出资罪一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交付货币、实物或没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被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如果是单位罪的,那么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逃注册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偷逃注册资金的构成要件有:
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二是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是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该怎么处理
这个罪名叫“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它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难点解析]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首要前提。《公司法》中的相应规定如下:(1)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需要评估的出资:除了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均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3)出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特别应注意此罪是针对出资过程中发起人和股东的行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阶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虽然也是公司的股东,但从出资的角度来说,本罪所称的股东不包括这些人。3、本罪是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之一的。(1)数额巨大,是指其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相比较的二者是虚假出资与实际出资,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也就是说,无论其虚假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只要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巨大,即成为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2)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成立以后,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欺骗资产评估机构、资产检验机构或有关上级审批部门,骗得有关证明文件等等。[罪与非罪]1、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2、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二者的共同点有很多,例如:就行为手段而言,都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就行为本质而言,都是没有出资或出资不够而谎称已经出资或已经足额出资;就行为后果而言,都是骗取公司登记、欺骗社会公众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整体;虚假出资罪侧重于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个体,个体构成虚假出资罪,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可能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罪;整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个体虚假出资数额巨大的,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个体虚假出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的,则不能同时构成虚假邮资罪;对于既构成虚假出资罪,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处,以虚假出资罪处罚。[参见法条]刑法第159条。能够说明了吧?
什么叫抽逃注册资本金是违法的吗
一、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什么叫抽逃资金工商局有权处罚吗
根据工商总局的两个批复,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而且抽逃出资,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相比较提起诉讼,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欠款股东的刑事责任,对其威胁更大,这一策略也在实践中经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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