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刑事案件上诉后的程序有哪些法律依据和刑事案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立刻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二审决定书面审理是依据什么流程决定的
- 一审刑事判决后二审如何处理
- 刑事案件上诉二审,在什么情况下会打回重审
- 一般的刑事案件上诉能改判吗
- 刑事案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立刻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吗?
-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新法律实施,判决可以适用新法律吗
- 刑事案件上诉期满是什么意思
二审决定书面审理是依据什么流程决定的
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其次是根据案件的事实。以及一审的庭审情况还有参考检察机关的二审书面审理的意见。
一审刑事判决后二审如何处理
一审刑事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在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就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在审理中有两种方式,一是对案件证据,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等材料审理。
二是开庭审理。处理方式有三种情况,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是发回重审,三是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上诉二审,在什么情况下会打回重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6条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7条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9条规定)
一般的刑事案件上诉能改判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明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这里的“不加刑”,不单单是指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而且也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同时,也不能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258条中,也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首先检察院抗诉目的有两种,一是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轻,为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必要家中处罚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时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也一样存在加重刑罚的可能性。二是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种: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再审的,在重审的一审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在对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就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具备二种选择,可以改判,可以发回。改判肯定不能加重刑罚,而发回重审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即和一审判决相同;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否定或全盘否定,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上面的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发回重审的权利,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4〕26号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明确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发回重审案件加重被告人刑罚需要同时满足“有新的犯罪事实”和“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两个条件。
那么对于量刑畸轻的情况要如何处理呢?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但实践中应慎重把握,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启动再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检察机关抗诉再审,还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都必须以原判“确有错误”为条件。
刑事案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立刻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吗?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立即提出申诉,也就是申请再审。但是按照程序首次提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如果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选择上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申请再审应该逐级向上申请,而不应该越级申请。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新法律实施,判决可以适用新法律吗
二审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对于未决案,应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因为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依照新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刑事案件上诉期满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上诉期满就是超过有效上诉期限,在一审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有效上诉期限。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不服判决(裁决),都可以向上级法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诉。
超过上诉规定期限其上级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受理此案,还有就是一审法院判决文书上注明不得上诉不得提前假释,上级法院也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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