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无力偿还的债务公安能认定为诈骗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和无力偿还的债务公安能认定为诈骗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公安局怎么认定为诈骗可以立案
- 无力偿还的债务公安能认定为诈骗吗
- 贷款拖欠、贷款诈骗、信用拖欠不还,各自区别,会有什么后果
- 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
- 怎么界定传销和诈骗
- 贷款诈骗,已立刑事案件,破案几率大么
-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公安局怎么认定为诈骗可以立案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占有的认识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正确认识“非法”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无力偿还的债务公安能认定为诈骗吗
债务是纠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来调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称之为诈骗罪。诈骗罪由《刑法》来调整的,被告人必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文,明确经济纠纷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介入。只能由债权人诉讼至法院,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将会裁定“中止执行”。待机再行恢复执行。同时亦会将债务人(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诈骗罪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者乃有本质的区别。
贷款拖欠、贷款诈骗、信用拖欠不还,各自区别,会有什么后果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占有的认识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正确认识“非法”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我列举一下日常常见的几种:
1、非法借贷平台。比如P2P、私募基金、众筹,虽然国家倡导的出发点不错,其中也不乏不忘初心的正规公司,但大多数,是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实际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的勾当。金融传销的模板,就是“庞氏骗局”。
2、期货、外汇投资、荐股群,编些创富传奇甚至虚拟盘操作,天天讲着都是天上掉馅饼的故事。
3、养老集资。雇些帅哥美女,街头公园里对老人嘘寒问暖,讲着投资养老床位,既可自住也可出租的前景,白发老人也成了割韭菜的对象。
4、购物返利。很多受害者,连“买的没有卖的精”的古训都忘了。
5、虚拟数字币。货币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民间机构可以发行货币?用屁股想想都知道,不过是蹭一下区块链技术概念的金融诈骗。
说起这些金融诈骗,几乎人人喊打。但实际上金融诈骗其实离我们每个人不远,甚至可以说每天在我们身边上演,又甚至我们每个人有意无意的会成为参与者、受害者。
1、骗贷。用虚假材料办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美其名曰“包装”,企业的财务报表、个人的收入证明,相信很多人很多企业都干过,不逾期便罢,一旦逾期,骗贷的罪名是跑不了。
2、骗保。保险诈骗。
3、信用卡诈骗。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申请表,提交的材料,水分有多少?
4、微商传销。微商没错,但微商模式裂变的核心其实是传销。这个谁做谁知道。
这是一个鼓励投机的时代,雪崩时没有哪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打击金融诈骗从我们每个人自身做起,且行且珍惜。
怎么界定传销和诈骗
侦破率很高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贷款诈骗,已立刑事案件,破案几率大么
侦破率很高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的行为,有的被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有的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不同的定性会导致量刑有很大的差别,骗取贷款罪的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的行为,为什么既可能被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又可能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在什么情况下定骗取贷款罪,在什么情况下定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简要案情
宇×公司从2011年开始经营日渐恶化,亏损日渐严重,主要靠原法定代表人廖某不断举债并借新还旧予以维持。
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廖某以偿还宇×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为由,伪造工程项目合同并以宇×公司在该合同中对该工程项目部应收账款3760.935万元为抵押向华×公司贷款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8日。
贷款发放后,廖某将其中250万元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86.55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富佳×号的商铺一间,又将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宇×公司债务及运营支出。贷款到期后,廖某几经催收仍拒不还款,后又断绝与华×公司的联系并逃匿。至案发,上述贷款本金均未归还。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认定廖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目的。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合同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二: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霍某私刻公章、伪造购销合同,以同学的房产作抵押,向黄冈市农商银行黄州支行贷款180万元。银行根据上述材料认为霍某符合贷款条件,并于2013年7月1日向霍某放贷。
2013年7月5日,霍某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归还债权人杜某欠款,1万元付其利息;剩下的79万元由金某公司给霍某配资炒股,被告人霍某在很短的时间内将180万元贷款消耗殆尽。
另查明,2015年6月21日该笔180万元贷款到期,霍某大部分未能归还。2016年01月14日,被告人霍某投案自首。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被告人霍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霍某退赔违法所得170万元。
律师评析二审法院认为,霍某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但无证据证实霍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霍某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改判霍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霍某退赔违法所得170万元。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其立法用意是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缺陷,为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而进行的“补救性”立法。骗取贷款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在案例二中,一审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改判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由此可见,骗取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定贷款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定骗取贷款罪。
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时,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做出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不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定骗取贷款罪。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刑终191号刑事判决书就体现了该观点。
法院认定,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艾某(未到案)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伪造虚假的出口贸易合同,同时指使被告人洪某刚与洛阳银行具体联系贷款事宜,由洪某刚、张某华将虚假合同、发票等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在贷款授信期间,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艾某、洪某刚等人隐瞒真相,骗取竹×公司提供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洛阳银行发放贷款后,吴某琴将贷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其他银行贷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等,贷款无任何资金用于所谓国际进出口贸易。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受艾某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艾某在向洛阳银行贷款之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且本案有足额的抵押物。在艾某未归案情况下,仅以其外逃认定艾某及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贷款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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