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吴某是本市宝山区的常住居民。2004年,两人通过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他们生了一个男孩。因为他们俩都忙于工作,而吴某的父母在家退休,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和他的父母住在一起。
由于婚前对两者缺乏必要和深入的了解,婚后两者之间的性格冲突逐渐显现,经常导致家庭琐事的纠纷,最终演变成频繁的拳脚冲突。2010年,两人通过谈判解决了离婚问题。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争议,但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仍有争议。双方都希望分开抚养孩子。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婚姻共同财产,取得子女监护权。
[律师评论]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安排。实践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哺乳期间(2岁为法定期限)抚养子女的原则应以母亲抚养原则为基础,但下列情况除外:1 .由于长期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母亲有抚养能力但不履行抚养义务;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真的不能和他们的母亲生活在一起。4.父母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只要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可以和父母住在一起。
2.对于父母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的2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况:1 .接受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2、儿童随着寿命的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生活在一起;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则可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权有争议时,应征求其子女的意见。然而,应该认为儿童毕竟是一个行动能力有限、知道和判断能力有限的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儿童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可以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判决。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然而,由于轮换制改变了儿童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子女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其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且祖父母也表示非常愿意在法庭上照顾他们的孙子女,法院裁定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其父亲吴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