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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1990年工伤条例全文)

admin1周前1330

其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1990年工伤条例全文,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只买了工伤保险是否合法员工发生工伤辞职的能赔偿多少
  2. 工伤保险是那一年事实的
  3.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正确
  4. 1990年工伤条例全文
  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6. 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
  7.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公司只买了工伤保险是否合法员工发生工伤辞职的能赔偿多少

公司只参加工伤保险肯定是违法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据上规定,公司只参加工伤保险肯定违法。

但在现实中也确有部分企业只参加了工伤保险,未参加其他险种。比如建筑领域农民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春雨”行动,主要是解决建筑领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而且要求经办机构不得捆绑参保,工伤保险优先。这样也为一批小公司只参工伤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也确实解决了一大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难的问题,为防范并化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风险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可以这样说,公司只参加工伤保险虽然违法,但现实中是充许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存在的,这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搞一刀切,五险必须都参的话,小公司又缴不起,只能拖,建筑工地工伤事故又频发,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农民工。所以,对这样只参工伤保险的小企业,我们只能是以宣传动员为主,适当处罚为辅,督促企业按规定五险全部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至于发生工伤的员工辞职后能赔偿多少的问题,主要看你的伤残等级。

员工发生工伤,首先要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你辞职后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是不可以辞职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至十级伤残,本人提出,可以辞职。辞职后,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各省都不一样,再说还不知道你说的是几级伤残,也就无法确定补偿金额。建议你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你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具体可测算一下。

工伤保险是那一年事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正确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句话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990年工伤条例全文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请解释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

职场真相:请记住这些工伤待遇和认定误区!

你想象过多少次岁月静好的生活会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彻底改变?在此之前,你还是相信生活理所当然是美好的,有诗和远方。

但意外总是以不容置疑、无所预料的姿态出现在平常的日子里。

可能在上下班途中、在熟悉的工作场所、在因公外出的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现实就这样又冷又硬的洞穿了多少人的生命。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题——工伤保险。

小编将围绕三个方面跟大家分享:

1、什么是工伤保险?

2、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3、工伤认定的5大误区是什么?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极为重要。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工伤待遇,你一定要记牢:

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或维修、更换所需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领取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受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十一)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十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安置相关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一)至(九)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十)至(十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各项待遇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的5大误区是什么?

01

违法受伤全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李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李某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半责。

单位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解读: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有过错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员工因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02

劳动者难以举证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19年5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刘某自行申报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做出了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

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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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案例:某咨询公司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李某在工作中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诉他,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读:即使该公司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

04

只要在工作场合上班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1:王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9年11月10日,王某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里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与王某发生口角并向王某大打出手,王某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2:2009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促销员郑某与一男子在超市内谈话,后来两人开始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刺向郑某,造成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为郑某离异的丈夫因金钱纠纷伤人。

解读:上述两案例中,王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郑某则不能,二者同样是在工作场所被打伤,结果却迥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派发奖金被打致伤,而郑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05

员工非正常路线上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这里也呼吁广大用人单位自觉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既保障职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又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同时,作为劳动者,我们平时也应多关注工伤方面的相关内容,确保有用到的工伤保险的时候不被坑。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关于本次《工伤保险条例》和1990年工伤条例全文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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