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非访被判寻衅滋事罪案例大全和万荣贾锋被判多少年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非访被判寻衅滋事罪案例大全以及万荣贾锋被判多少年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个什么罪?该不该取消?
感谢邀答。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朱征夫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代表团),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代表大会主席,浩天广州办公室合伙人,业务领域:解决争议、刑事、公司业务。
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或者提出“关于取消寻衅滋事罪”建议,是履行代表职责的正常行为,相信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朱征夫曾于2008年就提出过这个提案,这是再次提出,并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寻衅滋事罪的设立有其弊端,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四、对于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朱征夫指出,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法律用语,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他举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存在竞合。
五、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他表示,该罪表述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该法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因此,对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
六、朱征夫关于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并不否认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强调重点是运用其他刑法条款或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处罚,防止刑事法律和惩治手段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和调整,拒绝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术语,双称必要性原则)。
七、朱征夫的建议方向没有问题,但取消的理由还有进一步研究考证的必要,如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行为,并不是全部与其他刑法条款竞合,而保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何与刑法进行衔接;还有,例如故意伤害罪,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人的健康和生命,寻衅滋事罪危害的则是社会公共秩序,在刑法中是两个不同的类犯罪。
八、朱征夫的呼吁成为人大代表建议案后,将交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等)研究办理,回复朱征夫代表。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意志的体现,而目前,在人大代表中法院、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代表,包括法学界的代表,并没有提出相似内容的建议。所以,朱征夫的建议是否具有广泛性并取得社会广泛共识值得考虑。
九、任何立法都应当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而减少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干预是法律发展进步的一个趋势。比如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就会出现刑法中规定死刑的条款越来越少的现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运用刑法规范社会生活有其必要性。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发展进步,取消寻衅滋事罪似乎值得期待。至于是否取消或何时取消,则以专门立法机关全面科学论证的结论为准。
寻衅滋事轻微伤案例
甲住在乙楼上,双方因为邻里矛盾发生了肢体冲突,经邻居劝开,后自行协调不成后报警,在发生肢体时,甲把乙的手抓伤,到医院验伤后,确定是轻微伤,经派出所调解,甲赔乙医疗费,200元。
万荣贾锋被判多少年
万荣贾锋应该是可能被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官也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定罪的。
回答完毕请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非访被判寻衅滋事罪案例大全和万荣贾锋被判多少年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