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性质主要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款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成立必须是以借贷物的实际支付为前提等。合同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致使国家或集体个人利益受损等。
一、
关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哪些
关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以下方面: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二、
合同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