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在本市有户口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已经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户籍已注销的,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备案证明。
2.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动、资金)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死者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子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如有来自国外的,必须经当地公证员和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第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2.死者的遗嘱
3.提交外国被继承人的遗书的,必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证明;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