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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admin2个月前578

很多朋友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和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违反了律师法的合同是否无效
  2.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3. 画图显示不支持或无效的格式
  4. excel文件格式无效如何还原
  5. 最近阅文新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合法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6.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7. 保险示范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违反了律师法的合同是否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一般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另外合同违反的如果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也不一定是无效的。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不公平的格条款对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是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是可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画图显示不支持或无效的格式

有可能是图片的原因。你可以:打开别的位图文件(后缀.bmp)看看能否打开;如果仍报错可以尝试换个地址重新下载Photoshop不过这种问题一般都是图片本身格式不对,比如jpg图片后缀给改成了bmp

excel文件格式无效如何还原

文件格式无效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文件名后缀被删除;

二是电脑本身没有该版本的软件;

三是文件被损坏或者中病毒。针对第一种情况可以在文件名后面添加后缀名,第二种情况的话可以下载安装合适的版本,解决第三种情况可以先用杀毒软件清理一下电脑病毒,确定没有病毒的话,可以尝试用一些文件恢复软件找回文件。

最近阅文新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合法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现在,格式合同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回避的话题。最常见的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了,只要是一方未与另一方事先协商而先前拟定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

但格式合同也是市场交易不断发展成熟的结果,降低了很大的成本。于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否定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是对于格式合同存在的格式条款,法律确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就合同效力来说,公平是基本原则,严重显失公平的合同,当然的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下,并不一棒子打死所有单方预先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首先,就该条款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是否存在买卖毒品枪支等法律禁止的交易活动,这是大原则。

其次,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恶意缩减买家的质保期,或者对顾客对自己交易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予以限制等。

此外,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同样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撤销格式条款的权利,具有救济权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接受有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说明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也要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着重强调并解释的义务。

这也是现在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那几条总是用黑体加粗并下划线标记的原因了。

最后,我们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还是要仔细审查每一句及前后关联,并要求对方予以解释。可别稀里糊涂的就在合同上签字,不然后期承担多余责任就得不偿失了。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等。

保险示范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1、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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