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孙先生以25万元的贷款购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业主登记为孙先生。2004年3月,孙先生结婚,但未与妻子签订书面财产协议。他只拿出收入的一部分来支付共同生活的费用,而孙先生总是支付贷款。然而,最近,因为夫妻不和,他们想离婚。妻子说这房子是共同财产,并要了一半。孙先生认为,双方从来没有混淆过他们的经济收入,房子应该是他们的个人财产。我可以问律师如何在法律上定义它吗?
律师分析: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夫妻双方约定的除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孙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财产协议已经订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先生婚后应以本人工资偿还贷款,也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审理精神,在此基础上,该房屋应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房价上涨也应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他妻子所能分割的只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金额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子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