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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拆迁补偿规定(高新区拆迁补偿政策)

admin1周前1754

高新区拆迁补偿政策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西安拆迁补偿政策

1、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交换或者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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