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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婚外情怎么办(自己有婚外情自己该如何处理呢)

admin1个月前708

一、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在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两个人都再婚了。1996年12月,她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小明。2004年6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自愿声明及承诺》的复印件,“李承诺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绝不做亏待妻子的事。如果不行,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时,我自愿单独支付了阿杜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6年12月,李起诉法院要求离婚,随后撤诉。2008年初,李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被告声称夫妻关系没有破裂,只是因为原告有外遇,所以要求原告支付50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被告申请,法院从公安机关取得了原告李涉嫌嫖娼的案卷材料,原告承认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有过“一夜情”。

第二,差异

本案审理中,对于被告人杜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杜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过高,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夫妻关系破裂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杜的请求有法可依,法院应予支持。

三.评价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正式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侵害了另一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给无辜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错一方应承担抚慰性赔偿。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有四: (一)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造成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无辜一方遭受精神损害;(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只需确认离婚是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四)主观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的故意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原告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刘发生不正当关系,与其发生"一夜情"。可以认定原告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因此,被告杜某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六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的具体情况;(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但在具体案件中,一般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李于《自愿声明及承诺》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自愿约定,没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以作为确定原告承担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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