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须知的主要内容是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房屋租赁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登记、逐级审核、缴纳税费、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四大步骤。
一、房屋租赁登记须知有哪些
房屋租赁登记须知的内容主要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流程
房屋租赁登记的流程大致如下: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提醒您,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亲自前往备案,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便可办理完成租赁合同的备案。
三、房屋租赁登记的条件
房屋租赁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没有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