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什么样的婚前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个问题,怎样看待婚前签订协议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必要?
- 婚内“保证书”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 以离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 夫妻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 丈夫写的“保证不打老婆,否则财产归女方”保证书有效吗?
- 怎样看待婚前签订协议书?
夫妻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必要?
恋爱结婚其实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但明人不说暗话,无需藏着掖着,公开透明也比较好,最起码心里活得踏实,免得以后不清不楚。人嘛!谁也无法判断前世今生到底是否风平浪静,愿望全是美好的,但路还得自己去面对。只有清清白白做人,做一个坦坦荡荡之人。这样也不枉一生糊里糊涂的过日子,婚前婚后财产确定,也是对自己有一个交待。情在何处?爱在何方?只有不亏了自己就行。
夫妻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必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婚前婚后财产可以公开透明,夫妻都有使用权,凡事必须尊重对方,有一个商量解决方法。
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男人和女人结合到一起,亲则近,不亲则疏。如今的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结婚前海誓山盟,忠贞不渝,非你莫属。可是,婚后磨合来磨合去,总觉得自己太委屈了,再说,离婚也不是丢人现眼的事。何必和自己过不去呢!总觉得再找一个,可能就是好的归宿。这样来说,婚前婚后财产设定那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你不仁我不义,谁离开了谁都是一个好的解脱。
当然,我们不能把事情想得那么遭,结婚是开启新生活的开始。夫妻共同去努力,共同去维护。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相信生活定会甜蜜温馨。当然,婚前婚后财产设定,这是一个人对人生目标有一个明确态度。希望引以为戒,尽量不要触犯结婚时所设定的红线。互敬互爱,白头偕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包括:
家庭生活中工资,奖金,及日常开支。生产,生活中所经营的一切收益。继承遗产,但遗嘱规定的除外。受赠的财产,但明确规定的除外。家庭投资所得的财产,及获得的收入来源。双方所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割权。如果确实过不下去,可以协商解决。
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家庭财产分割权,共同财产可以商量着办,能有一个完美的解决。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婚内“保证书”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对于所谓的忠诚保证书,或者净身出户等协议,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法律效力,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每个法院在认定的时候,也需要结合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和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综合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不能绝对的说一定有效,或者一定无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一般来说,如果保证书或者相关的协议书内容里面,存在一些违法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限制离婚自由等相关的内容,那肯定是无效的。
如果协议书当中只是约定了一些财产性的违约条款,对于这样的条款,有的法院还是认可的。但是如果赔偿金数额过高的话,比如,有的人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就要给自己200万的赔偿,而假如对方的经济实力又不属于土豪级别的,那这样的条款显然也不会得到支持的。
所以对于这样的协议,关键是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同时协议约定的条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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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在合同未生效前,当事人撤回意思表示,对方不能前置要求履行。
结合本题,离婚前一方反悔,该协议不能强制履行。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可以这么做。协议自然是有效,也排除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一般来说,最有效最直接的便是产权加名。但因为抵押贷款,客观上无法进行加名。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通过赠与公证来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来说,只要没有完成过户,那赠与人便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同样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排除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得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另外,若是日后具备办理加名条件,男方拒不配合加名的,那作为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加名的问题,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夫妻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有效,因为只要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即为有效的。如果能将协议公证就更有保障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丈夫写的“保证不打老婆,否则财产归女方”保证书有效吗?
对于这种所谓的忠诚协议也好,还是保证书也好,是否有效?要看具体的情况,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并没有统一的定论,法院在审判的过程当中,也要结合每一个夫妻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进行判断。
一般这种保证书里面如果只是涉及到财产的给付,而且财产的标的也不是很大,符合夫妻间的经济状况,有的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
但是如果这种保证书或者忠诚书里面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或者人身自由,或者存在为违法的一些条款,那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有些人约定,如果再打老婆就净身出户,或者就赔偿他200万或者100万,但是假如这就是一个月收入一两千的家庭,200万对于他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那么这样的条款就不会被支持。
但假如他是一个大款土豪,200万对他来说可能就是九牛一毛,那么对于这样的约定就有可能有效,所以这需要结合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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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婚前签订协议书?
这种契约式的婚姻我是举双手反对??的,因为夫妻关系是要靠真心交往的,只有用真心交换的感情,才能保持永久不变的,如果一个人心都不在你身上了,那么一纸契约又能保证得了什么呢?再者说,夫妻关系是这个世界上两个最亲密无间的人了,如果连这种关系的两个人你都无法相信,那么这个世界上还有谁是你可以信任的人呢?夫妻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整天还要像防贼一样防着对方,那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意义呢?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从古至今,婚姻就是一句聊不完的话题,每个人对自己的感情生活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认知。有人说:婚姻应该是爱情的瓜熟蒂落的结果,人的爱情如同一朵鲜艳的花朵,但是再鲜艳的花朵也总会有凋零的一天,美国康奈尔大学爱情心理学教授坦尼尔,伊露女士,在对美国50000对青壮年夫妻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并得出结论,男女之间产生真正的爱情,其最长时间只能保持在18一30个月,这就是爱情的保质期,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相恋的男女就再也感受不到爱情的美好,这是因为男女大脑中激发出的三种化学物质一一多巴胺,苯乙胺和催产素,逐渐被一种抗新鲜素的抗体所代替。于是,男女之间的新鲜感与激情逐惭消失,随之代替它的就是感情的交融,也就是从爱情慢慢的向亲情转化。因此,对大多数的青年男女来说,爱情只能停留在青春的那一刻,短暂、绚烂,多情而无奈,步入中年或老年后,爱情就变成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相濡以沫与相衣相伴了。这种独特的感情能让婚內的夫妻感情受到平静的幸福与感情的充实,两个人的内心从此不再孤独与恐慌。
但是这些问题说起来容易,真正落到实处却难,人的一生要积多少的善缘,才能换来那个与你白头偕老的人,当然,幸福的婚姻是无处不风景的,但是我还是始终相信,只有真心相爱的两个人,才能一起走到天荒地老,才能欣赏到最美的风景,得到最完美的人生之果。而不是靠一纸契约,它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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