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特征有该合同是通过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目的,以此来完成工作的独立性,以及定做物的特定性,承包合同还是诺诚合同以及有偿合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有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需要按照合同继续利用等。
一、承包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承包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提醒您,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有哪些
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有发包方、承包方两方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承包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