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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共犯的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处罚,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之分。
我们认为,分赃数额说忽略了主犯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难以施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情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都无法贯彻执行。而犯罪总额说的缺陷,一是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别,特别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我们赞同参与数额说。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与《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相一致。
业委会成员侵占罪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为职务侵占提供账户定什么罪
为职务侵占提供账户,能否定罪,账户要看提供者是否明知职务侵占者的行为目的。
如果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前就已经告诉了提供账户者,其借用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截留藏匿转移资金;或者提供账户的人应该知道(例如答应事成后给予报酬等好处),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其借用自己账户的目的是为了转账资金。那么,根据刑法的共犯的条款规定,提供账户的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
如果提供账户的人,不知道借用账户的人的目的,或者未有获得什么报酬等好处,仅仅是出借了账户,那么他只能说是违反了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但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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