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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补偿法(2021新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

admin2周前523

大家好,新土地补偿法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2021新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新土地补偿法和2021新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土地管理法48条征用土地法律解释
  2. 2021新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
  3. 土地管理法修改成功后,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会有大变化吗
  4. 土地补偿款是什么和土地管理法中说的土地补偿费用有区别吗

土地管理法48条征用土地法律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征用土地必须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并及时支付。

3.征用土地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土地面积和影响范围,减轻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损失,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4.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告知征用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

5.对于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征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对《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用土地法律解释的简要说明。此外,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操作和解释。

2021新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

1.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2.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强调了征地补偿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补偿范围方面,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情面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和社会保障费用。将农村村民住宅作为单独一项补偿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出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权利。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土地管理法修改成功后,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会有大变化吗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自然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2020年3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正式予以公布,该目录中涉及征地拆迁的规定分别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3号)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020年是新《土地管理法》元年,一批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原因就是要给新《土地管理法》的全面实施“让道”,清理与新《土地管理法》相抵触的规定。

那么,这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失效的背后,是哪些制度在发生变革呢?

1、不再使用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以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款是修改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一做法是将农民生产的预期收益作为补偿的依据,有其合理性,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在一些城市化进程快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也在节节攀升,地方政府以土地耕种的原始价值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转手又以极高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造成了对被征地老百姓的极大不公。

新《土地管理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明确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土地补偿的标准,目前公布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的省份有:湖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2、宅基地管理制度变革

首先在宅基地的申请程序上,原先申请宅基地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还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乡镇政府有权直接批准宅基地的申请,虽然该规定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宅基地申请审批权的下放已然是大势所趋。

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另一变革在进城落户居民退出宅基地上。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城落户村民退出宅基地有两个关键词,一是自愿,二是有偿;即不得强制要求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村民在退出宅基地时也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3、征地程序发生变化

征地程序最大的变化在于,征地审批和组织签约的顺序发生了对调。原先,只有征地相关方案得到上级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地方政府才可以发布公告、制定补偿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约。现在,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需要先制定补偿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约,在大部分被征收人完成签约的情况下,方可起草征地审批材料,逐级报批。

征地程序的另一变化是明确将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征收土地的前置程序,这也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借鉴。

4、征地报批材料拟简化

按照先前的规定,地方政府申请征收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的,一般都需要制作提交这些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转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4、土地征收方案;5、供地方案,统称“一书四方案”。这项制度实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普遍反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过于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期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将“一书四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

今年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大变革的一年,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发布、一批土地管理规定的废止或失效都意味着我们在维权时要“与时俱进”,及时了解最新法律规定,调整维权方略。(冠领:陈)

土地补偿款是什么和土地管理法中说的土地补偿费用有区别吗

现实中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土地管理法》中说的土地补偿费是一回事。根据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制定了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一般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一般二到三年更新一次,原则上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来制定。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新土地补偿法和2021新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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