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07年8月,黄向张借款8万元做服装生意。因为对市场走势没有把握,经营半年就亏了。黄卖掉服装店后,把5万元还给张,但他无力偿还3万元。张经常到门口讨要欠款。2008年12月,黄的父亲在工作时意外去世,留下11万元遗产。
黄有罪,放弃继承权,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留给母亲。张从朋友那里得知此事后,要求黄不要放弃遗产,让他从遗产中返还欠款3万元,然后将余额返还给母亲。黄禹锡不同意,他说:他已经放弃了继承权,他的遗产属于他的母亲。他目前无力偿还贷款,以后还。
张无奈向法院上诉,请求确认黄放弃继承权无效,主张黄返还欠款。黄认为,他放弃继承权是为了孝顺母亲,让母亲晚年生活有保障。而且,不继承遗产是他的权利,与他人无关;我收我欠的钱,等我有钱了再还。我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的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无效”,被告人黄在所欠他人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但不偿还债务侵犯了债权人张的合法权益,放弃继承权无效。最后,法院命令黄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张的欠款。
第三,放弃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基于民法上的“处分原则”,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该是有限的自由。加上这个案子,如果黄继承了他的遗产,他就能还清他对张的欠款。由于黄放弃继承权,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黄放弃继承权侵害债权人张的合法权益,说明权利不能被滥用。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适用于继承权的行使。因此,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明确规定,法院认定黄放弃继承无效。
第四,提示
如果委付的范围不包括黄偿还债务的数额,则该委付不构成黄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该委付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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