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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补偿(新土地法48条全文)

admin3个月前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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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新国土法出来后房屋征收有什么不同
  2. 土地法47条补偿标准
  3. 新土地法48条全文

新国土法出来后房屋征收有什么不同

变化一:征地补偿费的计算由年产值倍数法变为区片综合地价

新修《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有所变化,比原来的“土地平均年产值”更加全面,可以确保农民朋友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旧版《土地管理法》: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新版《土地管理法》:

新修《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片区综合地价的确定要结合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确定地区综合地价应结合土地原始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总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宣布。

变化二:明确增加农村拆迁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

旧版《土地管理法》:

农村房屋征收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补偿的,没有明确农民在安置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新版《土地管理法》:

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变化三:征地流程变化,先签补偿安置协议再申请征地批文

旧版《土地管理法》:

先获得征地批文才能启动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新版《土地管理法》:

先要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再申请征地批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法47条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土地法48条全文

第四十八条全文;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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