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隐瞒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同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几年不能考驾照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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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您好,洗钱罪必须有法定的上游犯罪才能构成洗钱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没有上游犯罪的要求。洗钱罪是特别条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条款。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修改了洗钱罪条款的同时,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弥补了刑法第191条沈钱罪条款涵益砸过窄的固有缺漏。对于未构成第191条洗钱罪的其他洗钱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修正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后来的修正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除了六种上游犯罪发生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只能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他们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也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有特殊规定,这里的法条竞合不按照特别优先于一般,而是从一重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体方面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明知,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为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能不能独立成罪?这个命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只要证据成立(侦查阶段追求个人认罪)罪名足可成立,持否定观点的坚持必须先认定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原法称之为赃款、赃物)本罪才能成立。至于某些中立的观点在刑法理论上已没有实际剖析的必要了。有争议说明刑法中存在不能独立成罪的罪名。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订可以了解此罪的演化和立法变化所表现出的一些信息,表面文字名称的改变说明了法律概念进一步科学严谨化了,修订后加重了处罚力度,犯罪构成主观范围从应知到明知,说明范围缩小了,尤其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审查不仅仅是个实体规定,或许更多的应该是程序上的规定。修订前《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体规定中成立本罪的前提是需要有能够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对此前提持不同意见者意见一致,“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即遂所得也不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得”理解上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犯罪所得也包含违法所得的涵义,理由是有些违法所得远远大于犯罪所得的价值,此观点从涉财犯罪的金额作为标准,不无道理。即便完全认可只有刑事犯罪才可能触及本罪,也存在着各地立案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适应的冲突。比如河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为800元,深圳市的立案数额为2000元;司法实践中还常常有行为人多次或多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赃物案件,虽然单个人行为本身可能不构成犯罪,甚至为一般违法行为,但有些人所得累计计算早到达数额巨大的程度,不能说社会危害性或行为的违法性低。再举一例,明知是盗抢的“机动车”而实施的买卖,多次购买低价值自行车数辆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如何处置?二、刑法体系对非法持有、买卖诸如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没有同比性,不能说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了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就构成犯罪,虽然都有量上的最低要求,毕竟假币、毒品、枪支、弹药不要求是犯罪所得,所以对此类违禁品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既遂所得来认定,显属不当,充分说明刑法刑罚体系在立法上的漏洞。三、刑诉法程序上的分歧:1、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改变供述和陈述否认行为构成犯罪,直接后果影响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所以,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首要任务。2、程序实践中,办案者已形成共识,对“明知”供述不是放在没有不可的位置,当没有“明知”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推定的办法,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内心确信,有很大的主观性,不客观甚至完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司法机关查明主罪嫌疑人同本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查明赃物的来源,赃物流转到本罪犯罪嫌疑人是直接关系还是中间经过倒手,这种倒手是民法上的善意取得还是第一次、第二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于第一次还要查明在取得前明知还是之后明知,这又涉及到共犯的问题了,至于倒手即非第一次取得是否构成此罪尚存在新的争议,不在此赘述。综上所述,在程序上存在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能不能独立成罪的明显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保证单独审判此罪没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盗窃案立案都是按以上标准进行立案的,各省间都有相关的执行标准,但不能超出以上范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几年不能考驾照
一年不能申请考驾照。
驾驶证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时,需要如实申告自己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参加规定的考试通过后方可取得驾驶证。新规规定,申请人申领驾驶证时如果有隐瞒、欺骗、贿赂等行为的,交警部门将立即终止办理该申请人的业务,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据介绍,隐瞒、欺骗、贿赂等行为包括:提供伪造身份证、体检证明等虚假材料,隐瞒自己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隐瞒自己有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等不允许申请驾驶证的情形,考试中有贿赂、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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