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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例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admin3周前206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例子,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最高人民***1992年的一个函即是对显失公平的最好的诠释。此函是针对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是这样的: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OK,关于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例子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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