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刑诉法关于释放的法律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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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3条撤销案件最新规定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转治安法律依据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后,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在一定的情形下,刑事处罚可以转化为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释放条款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释放证上写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释放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可以无罪释放,也可以取保候审。你的情况既然没有取保就属于前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款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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