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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需要遵循的管辖原则是怎样的法律规定

admin1个月前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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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涉外离婚案件应遵循的管辖原则是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离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主管法院提起。当事人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境外结婚定居的,由一方当事人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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