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以及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先使用还是先注册
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依《商标法》并因时间或者程序在先而获得的、相对于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样依《商标法》而获得的、根植于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共同客体的其他权利而言,享受在先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中在先权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申请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即为在先使用权。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连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按使用原则进行保护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这项权利。
当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后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该在后注册商标权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自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这样的在后注册商标权提出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在先注册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注册权。
同处一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即可在各自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先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驰名权。在后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在后驰名权。这是针对同处一国的情形。另外,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可能出现《巴黎公约》的不同成员国会分别先后将本国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情况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国家之间也会产生在先驰名权与在后驰名权的权利冲突。
二、获得在先使用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要件: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由于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与之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见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要素为形状、图案与色彩,因此,如果将他人外观设计中具有显著性的形状、图案、色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就可能损害他人的专利权。判断商标与外观设计是否相冲突应注意以下问题:1、商标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相互冲突;2、商标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有一定区别,但在构成要素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则只有当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显著部分或要部(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为“要部”)相同或近似时,才可认定为商标与外观设计相互冲突;3、商标与外观设计所含文字相同或近似的,由于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意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同时,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产品外表所表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是一种图案,应当考虑其作为图案的装饰作用,而不应当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故而,只有在商标与外观设计所含文字的外观相同或近似时才能认定为相互冲突。
第二、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首先,应以专利的申请时间为标准来衡量其是否较之于商标申请在先。其次,在申请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如果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产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则不应认定商标损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四、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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