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需要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从犯和胁从犯存在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教唆犯需要对其教唆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根据当事人在犯罪中所承担的角色不同,所判定的刑事责任也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主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角色。常见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是主犯,应当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所处罚。这代表着犯罪嫌疑人除了需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还需要对集团的其他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后果。但存在的例外是,如果集团成员超出了犯罪集团计划外实施的新犯罪,其首要分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从犯的情况。从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角色。通常体现在共同犯罪中,为主要犯罪人提供便利实施帮助行为的参与人。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人,从犯更多的是辅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主犯,但并不是一定存在从犯。从犯需要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况。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即非出于主观意愿而被强迫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比较轻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若当事人起先是被胁迫参与犯罪,但之后出于主动意愿,积极主动的实施犯罪,则不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此外,若行为人完全被犯罪人控制,在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胁从犯,其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法律对此不予处罚,对于胁从犯,根据其犯罪行为情节,适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四,被认定为教唆犯的情况。教唆犯是指,出于恶意教唆、怂恿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犯罪参与人。
成立教唆犯的具体条件如下:
(1)被教唆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
(2)教唆犯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教唆的行为,引起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犯罪故意。若是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
(3)必须要存在教唆的故意。教唆犯必须是故意实施教唆行为,促成他人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开玩笑等类似言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犯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言语将会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故意,从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犯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名所定罪。但倘若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超出了教唆的内容,教唆犯只需对自己所教唆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