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有诉讼时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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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及经济补偿的时效是多久
没必要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如果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1年期限,还可以起诉吗
没必要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根据我的理解翻译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补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是在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符合补缴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补缴。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目前职工社会保险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员工为了保饭碗,敢怒不敢言,以至于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办理退休,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部分维权意识比较强的员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才开始想办法维权,但由于受到时效性的影响,导致维权无门,甚至因为维权成本太大而不敢维权的尴尬境地。
对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而该怎么维权呢?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是社保法的执行主体,并对用人单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按照这个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当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第一步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牌,工资流水,打卡记录、员工证词等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些材料收集完整以后,就要向当地社保局所述的监察科等递交要求责成用人单位缴纳或是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的材料。如果社保部门不作为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所在地的人社部门举报,或是向当地的纪检察部门举报社保部门的不作为。
第二步,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还可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其实这是最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拉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也是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第三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仲裁部门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可能偏袒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如果劳动者认为证据比较确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只要凭法律文书,这是完全可以补缴的。但也有一种情况,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但是社保部门认为无法补缴的,这就需要重新诉讼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诉求就不是补缴社会保险,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损失。
综上所述,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劳动争议的,首先是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其次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个人起诉,经过审理认为符合补缴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关于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有诉讼时效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