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也是许多准备离婚的夫妇所关心的。如果梁小姐的丈夫暂时没有采取“转移财产”的行动,梁小姐可以通过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来阻止这种企图。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发现对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等紧急情况。应当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天内,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法院在一方正式起诉并发现另一方损坏、隐匿、转移或出售财产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义务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匿、转移、毁损或者变卖财产。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移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