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赔偿原则是期待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发生法律规定的违约事项的时候需要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期待利益赔偿是指在没有发生违约行为时可能获得的利益。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互为理解和应用的基础。
一、完全赔偿原则是期待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三、完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通过补偿填平权利人受损的利益,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具体而言,就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额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一)任何人不得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损害。
(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致富。
(三)不能以过错程度来作为赔偿范围的依据。
法定赔偿作为一种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虽然有可能产生与惩罚性赔偿相同的结果,导致侵权人的赔偿远远大于其获利,或原告获得的赔偿高于其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但也不排除确定的赔偿数额还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无论如何,法院仍然需要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法院才能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依然是补偿性的,并没有超过完全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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