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儿童探视权纠纷案,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法院发现,赵军在2001年认识了已婚男子王国英,并开始同居。2006年5月29日,赵军生了一个儿子,名叫陶涛,陶涛从出生起就由赵军抚养。由于赵军经济状况不太好,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赵军从今年5月19日起把桃子送给王国英抚养。7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断绝母子关系,男方补贴女方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互不联系,女方不得探视孩子。一方违约,男方全额补贴,孩子由女方抚养。希腊和希腊共同遵守本协议。”在协议的底部,王国英写下了“一个月见一次孩子”的字样。从那以后,因为王国英没有让赵军访问陶涛,争议就出现了。8月2日,赵军起诉王国英,要求其保证每月两次探望儿子陶陶的权利。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达成被告应养桃子的协议,表明双方真实意思相同,应予允许。但协议规定“女方断绝母子关系”违法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被告也在协议下方写了“一个月见一次孩子”,所以被告要保证原告探望孩子权利的实现。考虑到双方的协议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原告每月探望儿子陶陶一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0月起,原告被判每月前往陶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