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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犯罪吗(偷逃注册资金什么罪)

admin3个月前66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抽逃出资犯罪吗的一些知识点,和偷逃注册资金什么罪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亏损了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 什么叫抽逃资金工商局有权处罚吗
  3. 抽逃注册资金是犯罪吗
  4. 偷逃注册资金什么罪

公司亏损了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叫抽逃资金工商局有权处罚吗

根据工商总局的两个批复,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而且抽逃出资,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相比较提起诉讼,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欠款股东的刑事责任,对其威胁更大,这一策略也在实践中经过检验。

抽逃注册资金是犯罪吗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三、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四、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

偷逃注册资金什么罪

偷逃注册资本金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罪名。该法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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