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订立一些免责条款可以有效降低在发生特殊情况的时候自身的利益损失,法律上在特定条件下给予一方免去责任的处理。既然免责条款非常重要,那么有效的免责条款应具备的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到了一些相关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有效的免责条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因此,民法典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日常生活当中,合同中的额免责事由的提出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行为,但合同签订的前提就是必须遵循平等原则,针对某一些不平等的免责条款,一经确认其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一定要及时的注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二、
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
《合同法》规定有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
《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民法典》规定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免责条款;行为人与相对人假意订立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等。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很多情况下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当事人在清楚了解免责条款包括哪些内容的同时,更需要知道保证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有哪些。针对某一些不平等的免责条款,一经确认其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有效的免责条款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内容,更多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