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原夫妻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 如果一个女人有负债,男人会选择一起承担还是会抛弃她呢?
-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的情况下借款,债务如何承担
-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谢谢邀请;这是一个法律基本常识的问题,世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普通的道理,特别是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在经济上作为一个共同体,举债要是另一方推脱责任的话,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运的患难夫妻了。
就如楼主所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举债,关键要拿得出证据,才能不负偿还的责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在婚姻期间内,只要是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举债,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平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举债,是为了家庭生活必须费用,做买卖,购置动产和不动产,或者是生病发生的亏欠举的债。依法肯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欠债,双方都必须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背着对方举的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资金的实际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样把这种举债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双方都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内是被着对方举得债,资金也没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举的债。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间内的个人欠债,当事方就要独立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炒股票亏损,损失的是投入的本金,原则上不产生债务;若是借贷炒股,亏损了且还不上了,则会产生债务。
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回答问题前,先要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债务适用范围第三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炒股票盈利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了共同债务;除非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且从未知告,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借贷炒股,另一方未知晓,且之前所盈利的也未用来改善家庭生活、满足生活需要,则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真如此,那婚姻关系其实已经拉红灯了;夫妻之道,应以诚为主,同富贵,共患难,有了债务共同面对即是!
炒股票产生债务,也就是通过筹资、借贷或者配资进入股市,这是非常危险的,加了杠杆,虽然盈利相对放大,但亏损风险更是扩大了。心态不好,资金管理能力不强的投资者强烈建议不要借钱炒股,量力而行。
如果一个女人有负债,男人会选择一起承担还是会抛弃她呢?
要认真分析女人负债的原因,是因为创业或者做生意,对市场判断失误,形成了亏损负债,还是不务正业打牌赌博输钱,疯狂购物透支负债。只有分清原由,然后作出正确的选择。对于创业做生意造成的负债,可以共同承担,并肩携手前行,只要勤劳肯干,相信日子会一天天好起来的。对于赌博和疯狂购物导致的负债,估计不可能改掉这些败家的坏习气,为此不值得一起承担,还是及早分开为好,否则对你将会有更大的拖累,到时悔之晚矣。
(一)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的情况下借款,债务如何承担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一、您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1、如果能协议离婚,最好协议离婚,这样比较快;
2、双方可以对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
3、双方准备好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4、对于其个人债务,你可以拒绝承担;
二、若调解不成功,建议您找律师打官司
1、如果无法协议离婚,你可以带着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薄、离婚起诉状以及其他材料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2、收集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同时收集对方的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
3、即使诉讼离婚,在庭前、庭中还是可以调解的,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4、无法调解的,积极举证,等待法院公正判决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妻子的债务,如果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或是房子坏了要修缮,或是儿女读书开支,或是公婆病了住院了,或是亲戚家做喜事送了礼等等,那怕丈夫坐牢回家不承认这个债务也是不行,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同还同担,法律不允许扯皮。
如果妻子的债务,是为不是为了家里的困境产生的债务,而是为了自己个人奢侈生活胡买乱花无事长请胡朋狗友花天酒地而欠下的债务,还或是打牌赌博债台高筑,无力还款等等,这些债务丈夫都是没有义务替你分担债务,都是妻子自己自食其果。
夫妻之间一般债务都是合伙分担,特珠违法使用的债务就是谁借谁还,不属于家庭债务。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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