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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制度的完善建议(人大代表制度的完善研究)

admin2个月前634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的经济地位仍然弱于男性,这必然导致‘贫困女性化’等社会现象和其他违背公平原则的社会现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NPC代表、湖南省进士人民法院南区法院院长向蔡寅提出修改或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议案。据昨天报道,该法案已由大会主席团正式记录在案。

看起来很“幸福”

据相关媒体报道,修订后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在北京首例因婚姻不忠导致离婚赔偿案中,因“第三者”而离婚的丈夫向妻子支付了8万元精神赔偿金。但未来的实践表明,离婚补偿金似乎并不那么“幸福”。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建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保护弱势夫妻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经过三年多的司法实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呈现出一些不足,需要通过立法和解释加以完善。”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向彩音发现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当事人离婚时,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很低。以天津市人民法院2004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在受理的1006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有48起,仅占受理案件的4.77%。其次,当事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很低。以天津市人民法院2002-2004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为例,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件有48起,最终支持的有7起,占提起损害赔偿案件的14.6%。再次,离婚后,夫妻一方(主要是妻子)生活水平大幅下降。我院2001-2004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一方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有590起,占离婚案件的45.9%。

离婚伴随着“贫困女性化”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大多是基于举证困难。”向彩音代表分析,以一方当事人证明对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为例,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多处于秘密状态,无辜的配偶难以知晓,向他人调查证明也存在诸多现实障碍。第二,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律理由过于狭隘。《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明显过错对夫妻一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虽然不符合法定情形。目前,婚外性行为已成为离婚原因中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并未被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大法定案件。

向彩音认为,离婚后一方配偶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现实问题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的经济地位仍然弱于男性,这必然导致“贫困女性化”等与离婚公平原则相悖的社会现象。

呼吁建立离婚赔偿制度

向彩音在议案中建议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下列情形作为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程度;导致另一方欺诈性抚养子女的;因强奸被判入狱。从立法的技术角度看,应在具体情况之后设置总括条款:“导致离婚的其他重大情况”。

针对弱者因举证困难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向蔡寅建议适当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条件,或者在具体情况下,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规则。例如,当无过错方收集的证据表明对方有过错,但不充分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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