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这个问题,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并要求暂且执行,导致抵押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怎么处理
-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无优先受偿权,这是怎么回事
- 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是同一人怎样列诉讼当事人
-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并要求暂且执行,导致抵押
- 不接受抵押物是否意味放弃优先权
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怎么处理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分离,那么抵押就没有意义了,不能分离的。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无优先受偿权,这是怎么回事
优先受偿一般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会使债权人就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是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行为,并不会导致你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是同一人怎样列诉讼当事人
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在法务实践中,债权人虽然将抵押权给了第三人,只要符合抵押权成立的相关规定就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仍可以请求在债务清偿的范围内对抵押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实现债。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并要求暂且执行,导致抵押
放弃抵押权属于财产权的抛弃,系一种单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意思表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故通常应由债权人作出放弃抵押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涂销登记才产生抵押权抛弃的效力。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的规定,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作为行为,应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损毁、灭失才能视为放弃抵押权。
不接受抵押物是否意味放弃优先权
民事执行中,作为执行财产的抵押物遭遇流拍的情形时有出现,流拍后将标的物以物抵债亦是常见现象。
一般而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时,如果抵押物因各种原因无法变现而面临以物抵债的,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以物抵债通常并无争议。但是,如果出现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以物抵债”,却由普通债权人接受抵债时,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应否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物的价款?即,此时抵押权是否因普通债权人的以物抵债而涤除?这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观点和做法也不统一。
司法观点的差异,不但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也影响到利益相关方的正常法律预期。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