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表述正确的有什么,有些人胆子为什么那么大,你们见过最大胆的人大胆到什么程度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自己的官司自己能打吗,怎么打
-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如何诉讼
- 哪些领导干部提拔使用需要进行任职公示在什么范围公示
-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是对是错
- 有些人胆子为什么那么大,你们见过最大胆的人大胆到什么程度
自己的官司自己能打吗,怎么打
你好!
自己的官司自己可以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代理人或辩护人。
但是可以打与能不能打是两码事。
如果你根本不知道怎么打,那你就不能打,或者说打不了,再或者说打不好。
打官司不像平时干家务活,人人都能干,或者说不会干,一学就会干。打官司是难学的专业活。出了官司,本身就是遇到了难题,自己解决不了,才到法庭对簿公堂。而在公堂上,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唇枪舌剑,各说各的理。这说理不像讲故事,谁说的生动谁就占上风,而是要拿出你的证据,还要说出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为什么能证明什么?等等。
这不是一时半会能学会的。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的还要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合格之后还要到律所实习一年,之后还要岗前培训,还要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领律师证,领了证还不会办案,还要跟老律师学习。从一个大学本科生到拿到律师证,都要经过好几年。所以,打官司只是在网上问几句就能学会是不可能的。
专业的事,最好交给专业的人来办。不过如果官司争议不大,到了法院很容易就调解了,那你就可以自己打。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如何诉讼
你好!
自己的官司自己可以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代理人或辩护人。
但是可以打与能不能打是两码事。
如果你根本不知道怎么打,那你就不能打,或者说打不了,再或者说打不好。
打官司不像平时干家务活,人人都能干,或者说不会干,一学就会干。打官司是难学的专业活。出了官司,本身就是遇到了难题,自己解决不了,才到法庭对簿公堂。而在公堂上,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唇枪舌剑,各说各的理。这说理不像讲故事,谁说的生动谁就占上风,而是要拿出你的证据,还要说出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为什么能证明什么?等等。
这不是一时半会能学会的。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的还要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合格之后还要到律所实习一年,之后还要岗前培训,还要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领律师证,领了证还不会办案,还要跟老律师学习。从一个大学本科生到拿到律师证,都要经过好几年。所以,打官司只是在网上问几句就能学会是不可能的。
专业的事,最好交给专业的人来办。不过如果官司争议不大,到了法院很容易就调解了,那你就可以自己打。
哪些领导干部提拔使用需要进行任职公示在什么范围公示
你好,提拔担任正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一般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的范围与干部所在的机构类型、机构层级有关。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使用”的干部也要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首先,介绍一下“提拔任用”任前公示的有关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简单来说,从科员提拔副科,从副科提拔正科,从正科提拔副处,从副处提拔正处,从正处提拔副厅,从副厅提拔正厅,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如果干部、群众认为某人不适合提拔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反映,核查后情况属实的会终止提拔程序;如果公示结果没有问题的,才能办理任职手续。
但是,某些特殊岗位的干部提拔是不会公示的,主要是指涉密岗位和安全岗位。例如,国安系统干部提拔就不会对社会公开。
另外,关于公示范围,与干部所在的机构类型、机构层级有关:
1、如果是县管干部,也就是县里的科级干部,会由县委组织部通过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发布任前公示的公告,其渠道包括政府官网、公众号、电视新闻、报纸等等。
2、同理,如果是市管干部,会由市委组织部向全社会公告;如果是省管干部,会由省委组织部向全社会公告。
3、但是,如果是局管干部,一般只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较少对社会公开。
例如,某个市局要提拔一位科长,市局人事部门一般只在市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下属社会组织内进行公告。
然后,介绍一下“进一步使用”任前公示的有关情况。“进一步使用”是指一位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调整后,职务层次(行政级别)保持不变,但是岗位更加重要,也叫“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俗称“同级重用”。
由于“进一步使用”与“提拔任用”都属于选拔干部的范畴,因此,也要走选拔流程,也要进行任前公示。
目前,要进行任前公示的“进一步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种:
1、行政级别不变,但从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转任党委的领导班子。
例如,副县长升任县委常委、镇长升任镇党委书记,都属于进一步使用,我们会在公示中看到这样的表述:“现任**县副县长,拟任县委常委”。
2、行政级别不变,但从群团机关、事业单位转到党政机关任职。
例如,本科高校副校长是事业管理岗4级(对应副厅级),如果转任地级市副市长,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3、行政级别不变,但党内职务得到了提升。
例如,省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转任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后,党内地位提高了,变成了省厅的二把手,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4、行政级别不变,但管理权限上移了。
例如,县委书记都是省管干部,而市局的局长属于市管干部,从市局局长转任县委书记就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5、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有明确的先后排名。
例如,市交警支队有两位正职,分别是党委书记、支队长和党委副书记、政委,前者是明确的一把手,后者是明确的二把手,从政委转任支队长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6、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晋升了,主要指从个人高配转任对应的实职。
例如,市委党校中有些普通副校长会加括号明确正处级,如果转任常务副校长,职务得到了晋升,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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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明代官员犯罪可由以下途径来检举
第一种是自举,就是官员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像现在的自首一样。在明代,只要犯罪的行为太恶劣,又能积极第处理后事,一般情况下,自举的官员都免除处罚。
第二种是告发。
1通过法定机关监察御史,巡抚,按察司,给事中等部门官员的告发。这些法定机关都有监督检举的职能,所以这也是明代主要检举官员的途径。
2任何官员只要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都可以检举,可以上级检举下级,也可以同级相互检举,也可以下级检举上级。
3皇权控制之下的特务机关东厂,锦衣卫,西厂,内行厂也负责监督官员不法行为。
4普通百姓有权利告发官员不法行为。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明代的这些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定机关在监督官员不法行为中能发挥主要作用,那么必定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反之,则会导致贪腐盛行,政治秩序失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是对是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表述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有些人胆子为什么那么大,你们见过最大胆的人大胆到什么程度
县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一个60多岁的老头。听说已经干了很多年了。
他从前正式工作是给医院换氧气瓶,后来医院改管道氧气了,就负责管绿化带的卫生。兼职工作就是管理医院太平间,一般就是有无名氏、外地人和交通事故这种横死的,在家属或者警察来之前放一放。他还兼职给在医院过世的人穿寿衣。那些死像难看的,他会简单地整容化妆,家属需要也可以给死者穿寿衣,甚至可以打防腐剂。当然,这一切都是收费的,价钱还不低。
我家亲戚在医院过世,其他家属推荐他,然后请他帮忙穿的寿衣,19年,收了辛苦费1200块。衣服在他家店里买的。他家有配套的殡葬用品店,他会帮忙配。
听其他病人家属说,有些意外事故死亡的,真的很恐怖。有缺胳膊断腿的,有脑袋破了流脑浆的,有掉到石灰池里皮肤都烧没的,甚至有一次车祸,头和身体分离的,他都会给整容化妆。
我觉得他比殡仪馆的工作人员都胆子大,因为殡仪馆都是几个人一起,他都是一个人干活。有些意外事故的外地人,等家属的时候,会放在太平间一两天,他都是晚上一个人在那里值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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