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和公安机关如何调取证据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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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把上下班打卡记录怎样保存下来?
很多小伙伴都有这样的困扰,就是遇到了一家不靠谱的公司,公司其他离职的员工出现工资拖欠等情况,所以自己就开始害怕,担心自己离职后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我们在离职前,最好保留一些证据证明你在公司的出勤打卡情况。
很多公司采用的是指纹打卡,这个是一个统一的机器,我们每天指纹打卡后,考勤记录在机器里,然后每个月由行政部门统一下载考勤记录,然后再通过考勤记录计算工资。这种机器一般来说,考勤记录的下载比较麻烦。
如果想收集指纹打卡机里的记录,要么你在公司有认识的行政部同事可以帮助你,要么你就只能找机会自己下载。但是你必须有指纹打卡机的对应系统(系统可能需要账号和密码),很多打卡机是通过USB数据线连接下载考勤记录的。
如果你公司采用的手机打卡软件打卡,那么收集考勤记录的方法就简单得多。只需要打开手机打卡软件,然后找到考勤功能按钮,这里都会显示你每个月的出勤情况,包括是否有请假,是否旷工等等。
你如果加入一个公司的系统,你的每个月的记录都保存在里面,除非你已经被转移出你们公司的系统(很多公司会在员工离职第二天从系统里删除掉这个员工)。所以你需要在离职的当天晚上把记录导出来,截图保存好,这个就可以作为你的考勤完整记录。
如果你有公司的名片、工作牌,也可以保留下来,作为你之前在公司里工作过的证据。如果离职后工作牌被回收,那么你也可以提前拍照,保存好照片就可以了。当然,你的工资条之类的,都可以作为证明,因为有些工资条上会包含你的入职时间。
渣女“玩弄感情”有哪些行为?
我觉得渣女主要是似骗财为主,前两天在抖音里就遇到了一个小女生,要我加他的微信,加了微信以后,他就说小哥哥我们一起出去玩儿吧,我告诉他,我不是小哥哥我是大叔,而且是有老婆的大叔,过了一天,他跟我说他遇到了难处,让我给他手机里打点钱,说他母亲回家看病,他要给他母亲买车票,手机里没有钱,让我给他打170块钱,说下班以后就把钱还给我,我说你可以找你的同事刷一下钱就可以了,他说和同事不好意思开口,他跟我说话,还带着哭声,好像很为难的样子,结果我把他的微信删掉了,然后我又把他的微信加上,结果他的微信就再也加不上了,他先要你100多元钱,等你给他打了钱,他成功了,他就会加大数量以各种理由跟你继续要钱,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别上当。
你听过或看过哪些变态故事?
分享一个明朝疑案——无头女尸案。
明嘉靖初年,河间有个商人郭春,他撇家出外经商,与妻整年难得一见。
这一年清明,他想着为双亲扫墓,萌生归家之念,便提前写一封书信,让同乡捎给妻子。
郭春安排好生意,随后动身,于清明前一天抵家,此时已是深夜。他叩门,妻子不应,用力推一下,门竟未栓,开了。他想妻已熟睡,或许是忘了关门,便轻唤妻名,摸索着去床边。依稀可见妻仰卧在床,推她却不动。他察觉有异,附身再细看,竟是一具无头女尸。
郭春大骇,魂魄尽散,遂连夜奔走岳丈家告知。岳丈悲痛欲绝,揪住郭春不放,痛斥道:“你在外常年不归,怎么刚回来我女就被害?”郭春无以回答。
岳丈思来想去,愈觉女婿可疑,便去告了官,言女婿有异心,在外乡寻了新欢,故将结发妻杀害。
县令闻听有理,便命衙役将郭春捉来审问。郭春拒不承认杀妻,县令便用酷刑,重责二十大板,郭春文弱之躯难以消受,只得违心供认杀妻。县令又问死者头颅何在?郭春随意答道,丢在了某处荒郊。县令命人去寻,未果,便以为被野狗吞噬,由此结案。郭春被判斩刑,入狱,待报府衙和刑部,批复后问斩。
知府接到案卷,仔细审阅,认为审案未免牵强草率,女尸之头颅断定为野狗吞噬,实属臆测,并无证据。于是,案卷驳回县衙重审,当务之急是搜寻头颅。县令遂派出全部衙役,在郭家周边探访搜寻。
或许天佑郭春,此时偶发一件意外之事,竟让案情发生了惊天逆转。
郭家西去三里之遥,有个姓张的财主,其妻近日新丧,墓穴却被盗挖,值钱之物被洗劫一空。查访的衙役闻讯而来,将棺材打开,见里面并无尸身,只有一个女人头颅。衙役忙禀知县令,县令亲带郭春及其岳丈来辨认头颅,并非郭妻。县令立即拘押张财主审问,财主见事已败露,未及用刑,便供认不讳。
原来,郭妻曾为张财主家做过针线活,女人水性,竟与张财主一见倾心。财主贪涎其年轻貌美,视结发之妻若糟糠,竟萌生恶念,要除掉发妻,与新欢做长久夫妻。
听说郭春近日要回家,二人密谋后定下毒计,赶在清明前一日实施。张财主将发妻残忍杀害,身首分离,将尸身置于郭春家里,嫁祸于郭春。再宣称其妻因急症暴亡,只将头颅入棺下葬。如此,同时除掉发妻和郭春,真可谓一石二鸟!
然而,天不容奸,张财主及郭妻罪行终得暴露,二人均判斩刑,害人最终害己。郭春获释,洗清罪名,后又寻一良善女子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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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世间事,道古今情,请+关注我,或评论点赞!公安机关如何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需要申请调查令即可调取证据。
根据《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列条件事及其诉讼中国申请民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家关部门保存并须民院依职权调取档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材料;
(3)事及其诉讼中国确客观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证据规定》赋予事向院申请调取证据权利实践事向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障碍,首先院审查事申请否符合律规定确定否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院职权调取证据规定模糊于明显符合条件采取推脱态度申请。
旦院裁定准事没其救济途径其院案少现状允许官更间调查取证选择给申请调查令式目前调查令能诉讼中国律师才能持事没权利获调查令即使持调查令关部门配合取证。
《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合权益或者违反律禁止性规定取证据能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说提供电录音虽未经同意没侵害合权益没违反律禁止性规定作证据向院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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