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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下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三)

admin1周前852

为了正确处理婚姻和家庭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被接受,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起计算。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视为事实婚姻;(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发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方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当事人和基层组织的近亲属。(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且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属的。(3)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4)以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的婚姻无效在申请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为威胁,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对方结婚的情形。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的婚姻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婚姻关系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有。除非有证据表明它为一方所有。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点应当理解为:(1)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策,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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