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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下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三)

admin3个月前363

为了正确处理婚姻和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人民***适用《婚姻法》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如果被接受,应裁定驳回***。

第四条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时起计算。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视为事实婚姻;(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发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第六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配偶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有权向人民***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方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当事人和基层组织的近亲属。(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且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属的。(3)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一方的近亲属。(4)以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是与病人生活在一起的近亲。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的婚姻无效在申请时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它将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为威胁,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对方结婚的情形。

因胁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人只能是被胁迫方的婚姻一方。

第十一条人民***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婚姻关系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四条人民***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没收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有。除非有证据表明它为一方所有。

第十六条人民***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点应当理解为:(1)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策,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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