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界定是继承人作出书面表达放弃继承的。其有效条件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该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
一、放弃继承权的界定
放弃继承权的界定标准是,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二、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是: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提醒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三、夫妻一方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夫妻一方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小编对此谈点粗浅看法,只作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研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标准,在于完善发展法律。因为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发展的,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利观念应当是相互适应的。最终达到以权利的发展观来平衡公民的客观权益。
因财产继承,本文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财产期待权与财产所有权问题,权利资格与权益取得问题,继承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财产继承权的取得、处分与转化问题,夫妻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问题,以及法律的发展完善等。 小编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法定继承,在未征求对方意见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应认定单方放弃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