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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未成年的规定(民法典对儿童的定义)

admin2天前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典关于未成年的规定这个问题,民法典对儿童的定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安置条款

民法典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各年龄阶段的具体保护措施。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对每个人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

《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规定,将对每个人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

2、0至1周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自行购买学习用品等。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离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愿。

5、达到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能被收养。

现行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年龄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对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被合法收养。《民法典》第1093条删除了“14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放宽至未成年人。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名誉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2、【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6、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8、【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9、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多少岁算是未成年人

按照我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年满18周岁以上可以算成年人了,也不用监护人管理了,承担了成年人应有的权力,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四、国家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标准

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规定为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OK,关于民法典关于未成年的规定和民法典对儿童的定义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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