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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与再审的区别在哪里(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区别)

admin3个月前565

其实二审与再审的区别在哪里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区别,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在哪里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修改后发表和修改后终审的区别
  2. 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同一事实的认定不一样,哪个更有效力
  3. 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而不直接叫三审
  4. 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区别
  5. 我申请再审是请二审法院为什么现在是原审法院
  6. 二审“判决书”和驳回再审的“裁定书”哪个效力更大
  7. 重审再审申诉区别

修改后发表和修改后终审的区别

一、修改后终审是修改后由编辑决定接收与否;修改后再审指修改后还要送审。前者接收性更大。

二、情况不同,前一个文章见诸世人,后一个文章不见诸世人。前一个文章没有经过严格甄别,后一个文章经过了严格甄别。

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同一事实的认定不一样,哪个更有效力

二审判决(以民事判决为例)属于生效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权威判定。民事判决解决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

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是对生效判决(一审二审)决定再审的程序,不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适用于实体问题,裁定适用于程序性问题,所以不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情形。

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而不直接叫三审

为什么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申请再审呢?而不直接叫(称)三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才可以终结或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再审程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的,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原审法院申请;亦可以在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或可以在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而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才能终结案件或者生效。“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一种对生效案件的“救济”措施。且必需经“院长”同意决定方能进入“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乃是小概率事件。

所以,“再审程序”并不能称作“三审”程序。

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区别

答;再审是己生效的判决书由于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再审,重新审理判决书未生效,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发回一审重新审理,这是二者的区别。再审大部分都是当事人申诉而引起的再审,重新审理大部分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二审有很大区别,一个是判决书生效,一个是判决决书未生效。

我申请再审是请二审法院为什么现在是原审法院

我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但一般来说,如果您已经经过一审并不满意判决结果,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如果您的再审请求被受理,二审法院将重新审理此案件,如果不予受理,则由原审法院继续执行。因此,您现在看到原审法院可能是因为您的再审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您可能需要联系二审法院确认情况。

二审“判决书”和驳回再审的“裁定书”哪个效力更大

案件审判分为程序性问题和实体问题,法院裁决程序问题使用裁定书,裁决实体问题使用判决书。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属于程序性的。就是说,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因法院不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也就是维持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书就仍然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和法院仍然都要受二审判决书的约束。

在这个意义上,二审判决书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决书,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重审再审申诉区别

重审与再审在概念和程序上都有差别,如下: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除了概念和程序的区别以外,它们的最大区别还有: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

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界定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因程序原因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较明确,易操作。

而在实际审理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却占了极大的比例。

对于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足,很多时候是一个判断和认识的问题,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弹性很大,容易造成发回制度的滥用。

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

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

对于程序问题,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违反其他程序问题的应当谨慎发回。

只有违法程序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才予以发回。

对于事实证据问题,如果证据没有明显变化,则不宜发回重审,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按照证据规定予以判决。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二审与再审的区别在哪里和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区别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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